在古代,塞尔维亚(Serbia)、巴纳特(Banat)、克罗地亚(Croatia)等地的南斯拉夫人的经济单位,不是村落共同体,而是大家族,其年代至今仍争议未决。它是一种扩大的家庭,在家长的领导之下,甚至包括曾孙,往往已婚者亦一起居住,全家人数有四十人至八十人不等,经济生活以共产为基础。他们不限定居住在同一个院落内,只是在经营与消费方面,出自同一个家族共同体。
日耳曼的农业状态,在西南方面与罗马的土地分配法相接触。后者在农夫所隶属的小农场内,也可见领主的地产。巴伐利亚、巴登及符腾堡的大部分地区都是这两种制度的混合。日耳曼的制度在高原地、丘陵地,有微弱的优势,但也有与此相反的混合地,即村落中的耕地,分割为自成的区域,各人之所有都分配于其中,不考虑分配的平等,或许没有普遍的合理原则。以至于迈岑说“小村落分配之起源亦不明确”,或者起源于“以土地给予无自由的人”。
日耳曼特有的农业状态之起源,已不可考,此种制度,可证明其在加洛林王朝时代已经存在。但将大块地分割为均等的地带,这是极有系统的事,非原始时代所能有。据迈岑的论证,称先前曾有所谓中心亩的分割法。所谓的中心亩,即一个农民用自己的家畜中午前所能耕作的土地面积,但此面积须按土质、耕地的位置离居住地的远近等,来定其分量上的差异。它是大块地的基础,而大块地亦因这种分割法的存在,无论在何处,都呈现出不规则的形态,与后世均等面积的分割法,即给予大块地以几何的形态的方法,大不相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