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往往认为,某些行业适当培养一些后备人才是十分必要的,所以一些公共团体或者热心的个人便设立基金,因此而提供助学金、奖学金、贫困生津贴之类的奖励。结果必然导致这些行业的人数大大超过其自然限度。我觉得,所有基督教国家大部分神职人员的教育费用都来自于此,他们中完全自费接受教育的人很少见。这样一来,那些自费学习的人所花的功夫、时间和费用,可能就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因为教会中愿意接受低报酬的人比比皆是,哪怕这个报酬远低于他们应得报酬。穷人纷纷加入竞争,这样就夺去了富人应得的报酬。也许我们拿牧师或者牧师助理同一般行业的帮工作比较不太合适,但他们的薪水和帮工的工资明显属于同一性质。三者都是按照自己和上级订立的契约来获取劳动报酬的。根据14世纪中叶以前的几次全国宗教会议之规定,英格兰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为5马克,它和现在的10镑货币含银量大致相同。在同一时期,泥水匠的工资为每天4便士,与现在的1先令含银量相同,泥水匠帮工的工资为每天3便士,与现在的9便士含银量相同。如果这两种劳动者经常性地被雇佣,那么他们的所得将比牧师助理优厚得多。假如泥水匠全年能有2/3的时间在职劳动,他所得的薪金便和牧师助理相等。安妮女王十二年第十二号法令规定:“由于发给牧师助理的给养和奖励不够充足,因此某些教区的牧师助理生活很是贫困。兹特授权各地主教签字盖章,提高薪金以维持牧师助理的生活,牧师助理的年薪不得高于50镑,亦不得低于20镑。”如今,牧师助理年收入40镑,就算待遇非常好的了。尽管上述法令规定了最低年薪的标准,但事实上很多牧师助理年收入都低于20磅。而伦敦制鞋业的帮工,有人年收入却达到40镑;同一个城市中,随便找一个勤劳的工作者,其年收入都能超过20磅。20镑,确实低于许多农村的普通劳动者所得。每次法律试图规定工人的工资,效果总是适得其反,工资不但不降低,反而会升高。统治者曾经多次想以法律手段提升牧师助理的薪金,并且为了维护教会的尊严,命令教区长给教区牧师助理提高薪酬,发放超过他们甘愿接受的极微薄的报酬。这两种情况,法律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它们既没有将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提高到预期的程度,也没有将劳动者的工资降低到预期的程度。对于牧师助理们因处境困窘、竞争者众而甘心接受低于法定薪金的报酬这一状况,法律无力阻止;对于雇用主们急于获取利润而乐于竞相雇用工人,致使工人获得超过法定薪金的报酬这一状况,法律亦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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