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慈善组织的公益慈善属性是通过免税资格的认定来实现的。德国的税法体系是由一般税法(Abgabenordnung, “AO”)和规定具体税种的各个单行税法组成的。德国的财政部门对组织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免税的条件要求组织必须为公益性的目的服务,同时在组织财产的使用上也有一定的要求,包括不可分配组织的利润,以及组织解散后,投资人只能得到与其投资金额相当的财产,其余的财产应当归属章程制定的具有相同公益目的的组织或国家。对于什么是公益目的,德国一般税法第52条也详细列出了清单,在该清单以外的目的都不能被认定为公益目的。具体包括:1. 科学;2.宗教;3.公共卫生;4.儿童和老年人;5.艺术与文化;6.历史保护;7.教育;8.环境保护;9.社会福利;10.受害人、残障人、受政治迫害的人;14.动物保护;15.发展救助;16.消费者保护;17.囚犯融入;18.性别解放;19.婚姻与家庭;20.犯罪预防;21.体育(包括棋牌);22.本地历史与地理;23. 动物繁殖、植物培育、土地培育、传统习俗、军队娱乐、航模、犬类运动;24.德国的民主政治制度;25.为公共利益的公民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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