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时代,是行民兵之制的。那时候人民的年龄,达到二十三岁,便要当兵,到五十六岁,才脱离军籍。郡国都有车骑、材官、楼船三种兵。调动之权,属于太守;训练之职,则在于都尉。东汉光武因要省官省事,把都尉废了,民兵之制亦就随之而废。民兵废,拥兵的人就要专横了。又从东汉以后,多用异族人当兵。五胡乱华之时,更其是如此。这时候的军队,通常都以汉族以外的民族做主力。这也是汉族难于恢复的一个原因。
古代的成文法,传于后世最早的,是战国时魏国的宰相李悝所作的《法经》。《法经》一共六篇。商鞅做秦国的宰相,就把它取去使用,没有另定法律。秦朝并天下之后,还沿用着它。《法经》每篇之中,要包含许多章。汉高祖入关后,曾把它废掉了,只留(一)杀人、(二)伤人、(三)盗三章。[2]天下既定,又把它恢复了,其实这时候,六篇之法还不够用。所以逐渐添造,竟达到六十篇之多。还有命令和成案,也和法律有同一的效力。条文多而编纂杂乱,官吏就可以上下其手,以致司法界的情形黑暗得不堪。屡有人提议编纂,始终没有成功。直到魏朝,才注意到这件事。编成了一部《魏律》。未及颁行,而晋武帝代魏,又把它修订一过。于公元二六八年颁行。这就是很有名的《晋律》。从此以后,历代的法律,实在都是把它做蓝本的。这是中国司法界上,很可纪念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