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一,观念间与印象间的双重关系;原因二,与原因一相类似,即:由不同的原则产生的任何两个欲望的倾向与方向的一致性。这就是我已经提到的能够使情感向前推移的两个不同的原因。我现在确定地说,倘若对于痛苦的同情是微弱的,于是它就借原因一产生憎恨或蔑视;倘若是强烈的,于是它就借原因二产生爱或者柔情。这就是以前那个好像是那么迫切困难的解决。由于这个原理建立于如此显著的论证之上,因此,我们应当把这个原理确立起来,即使它不是说明任何现象所需要的。
的确,同情并非总是限制于当前的一瞬间,通过传导我们能通常感觉到他人并不存在的,而仅仅是借想象料想到的苦乐。由于倘若我发现一个素不相识但有被奔马践踏的危险的人睡在田间,于是我就会立即援救他。在此,让我关怀一个陌生人的现前悲哀的那个原则也就是我的同情原则。对于这一点,只要稍微一提就够了。既然印象的一个生动的观念只是由同情转变而来,所以,我们在思考任意一个人未来可能的或十分可能的情形时,能够通过一种活泼的想象而体会到这种情形,把它转为自己所关切的对象,并由此感知到那些既不属于我们自己而现在又不真实存在的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