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通常说的“离职证明”。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可以证明员工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同时也间接证明了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再次应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此外,离职员工要转出人事关系、续接社会保险、申请失业金等,离职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离职证明由职工离职的单位开具,需写明离职员工与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并且加盖单位公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被公司辞退或开除的员工,不用开具离职证明,公司可以为其出具开除证明书。
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离职时,如果单位没有主动开具离职证明书,员工可以主动向其人力资源部门索要,单位不能拒绝。实践中,时常会发生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故意刁难劳动者的情况,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附随义务,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