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把老子的无为而治的政治思想,解读成自由放任,似乎老子无为而治,就是只要治理者的无为、放任,而不要治理者的作为、管治,这也并不符合老子思想的总的精神。“无为而治”应当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其一,无为而治的第一层意思,源自老子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即“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老子对权力和政治的单向度使用产生了怀疑,规则和律法的使用,原本是为了“治”之局面的出现,为何反而造成了“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的“不治”局面的产生呢?依老子而言,是因为其没有“遵道”,没有顺自然而为;相反,只是凭借自己的意气胡作非为,即“妄为”,这是“无为”对“为”的第一层批判。
另外,“政闷闷”也好,“政察察”也好,都是在变化中的,一个政府不可能总是什么都不做,也不可能总是采取一个永恒不变的政策。当民风淳淳时,政府可以继续其政闷闷,而当民风已经出现淳朴缺缺时,那么政府也应当调整政策,从“政闷闷”改变为“政察察”,而不能一成不变。在政府与民众这个构成一国政治的两端结构中,政府无为,则民众就有为,反之,民众无为,则政府就应有为。无论是民众还是政府,其有为还是无为,都要视情况而定,不可能两者都无为,也不可能两者都有为。政府过于有为,肯定会对民众造成损害;但民众过于有为,也会影响到公共利益的实现。总之,政府与民众的有为与无为,都要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