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修订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渗透和补充终身教育的法律法规内容
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了终身教育问题,只是没有明确提出或没有单列终身教育问题。如果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突出终身教育的内容,甚至把它们修订为以终身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则是一条既节省人力物力,又较为便捷的立法渠道。这种做法国外早已出现,美国1976年的《终身学习法案》即是在其《高等教育法案》的增修过程中补充进去的。
3.订立国家的“终身教育法”
终身教育的推行与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必须与国家的发展目标、政策法规相适应,也就是说,国家应从战略发展的高度来规范、约束和指导终身教育的开展。而国家制定一部具有统筹和指导作用的广泛适用的终身教育法则是达成这一目标的具有根本性的战略举措。一部广泛适用的国家级终身教育法的制定,应当依据现阶段我国教育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兼顾过去,面向未来,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体现其高瞻远瞩、高屋建瓴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