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为什么“应当”这一词不能用作法律判断的一个原因;如果某人有某项法定义务,我们不能通过说他应当做如此一件事情来表达这一点,因为“应当”判断必须是可普遍化的原因,在严格意义上,法律判断就不是。它们之所以不是的原因,是因为一个法律陈述总是包含了一个对特定管辖范围的暗中参考;“某人娶自己的姐妹为妻是非法的”这一陈述暗含的意思是,“某人娶自己的姐妹为妻在(例如)英国是非法的”。但“英国”在这里是一个特殊语词,它阻止整个命题成为是可普遍化的;在讲话者更受这一观点——在不像英国的任何国家中,这样的婚姻是非法的——约束的意义上,它也不是可普遍化的。因而把“应当”用在这样的陈述中是不行的。然而,一个人不应当娶他自己的姐妹为妻这一道德判断是普遍的;它没有暗含对任何特定法律体系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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