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清时命夫命妇狱讼有报告,今则无论何人,皆可遣人代讼,且可聘律师代也。
古立肺石以达民隐
《周礼·秋官》:“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词,以告于王而罪其长。”注:“肺石,赤石也。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立肺石三日,言赤心不妄告也。
愚按:肺者,肺腑也。有欲达其肺腑之意者,立此所以示也。肺石至六朝仍有,《封氏闻见记》云:“梁武帝诏于谤木、肺石旁,各置一函。”是其证。
讼不决则使两造盟于社,而使其乡党供酒牲以惧之
《周礼·秋官·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注:“不信言理屈而诈者则不敢听此盟诅,所以省狱讼。”
按:此法有数善:万民狱讼,无佐证可成其罪,欲赦之则受害者不甘,欲罚之则为恶者不服,对神盟诅,理屈者恐而不敢,即敢勉强为之,必生愧怍,可望色而知,一也;凡狱讼曲直,乡党必知其实,今忽累及乡党,使供牲酒,必有不欲而质证其曲直者,二也;又为变诈者,惧不见直于乡里,而他日不相保受,或者自服,三也。此事初视之甚可笑,继思之有至理。供牲者,注:“盟者书辞于策,杀牲取血,坎其牲,加书于上而埋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