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30年代是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年代,中国政府有时也因势利导,及时收回某些国家的治外法权。1937年3月,西班牙国内政变之后,西班牙在北京的领事离职回国,北平市政府宣布其领事裁判权“在事实上既已自行放弃,所有该国侨民被诉案件已无合法机关可予受理,我国为保卫公安及法益起见,遇有在华西班牙人民被诉民刑事件,各主管司法机关自应一律法律受理,以资救济”[69]。
二、使馆、管理使馆界事务公署与北京警察厅的互动
东交民巷使馆区并未像上海的租界那样设立“会审公廨”,1914年成立的管理使馆界事务公署并无审判权,因此,一些情节较轻的违反使馆区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由管理使馆界事务公署自行处理。但是对于情节较重的犯罪行为,管理使馆界事务公署则将犯罪者移交给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之领事或中国警察机构处理。例如,1930年9月,中国人贾光玉与萧玉玺在使馆区六国饭店内发生争执,管理使馆界事务公署警察带回查问后发现二者因兑换假银行钞票发生纠葛,遂函送至北平市公安局内一区警察署办理[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