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律师为案件的利害关系人
如果自己系案件利害关系人,而当事人又坚持让自己代理时,则必须讲清理由和法律规定,婉言拒绝。
3.预测代理结果必败
律师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之后,觉得若代理此案,结果必败,则应婉言相劝、指点迷津,以期引起咨询者的注意。如果咨询者坚持让自己代理,则应视情况予以代理或不代理。
例如,下面这个案例,律师就不应代理,否则即使代理了,也是毫无意义的,不是“不予受理”,就是“驳回诉讼”。
咨询者:律师,请你为我代理,就我和我丈夫离婚一案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律师:你同意和他离婚吗?
咨询者:我同意。
律师:你对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不服吗?
咨询者:不,我服。我们没有什么财产。
律师:那你对孩子抚养问题有意见?
咨询者:不,我没有意见。
律师:那你上诉什么?
咨询者:我就是心里不服气。法院为什么不通知我就缺席判决了?
律师:你长年不在家,法院在受理后进行了公告,在公告期内你没做什么表示,法院依法开庭进行了缺席审判和缺席判决,这是合法的。在决定上诉期内你当然可以上诉,但是你没有具体诉讼请求,只是对法院缺席判决的事实感到心里不服,这怎么能提起上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