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一个道德法典在社会中有效的东西是什么呢?它必须符合这个社会的智力和教育水平;它的应用不必要求超出所有人的逻辑水平,而可能只适用于出色的科学家或哲学家。它必须详细说明社会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而不需要长期的推理培训。它不必包括过多的内容,以至于不能通过道德原则内在化通常必须使用的方法来传授(即古典的训练);因而它可能局限于社会中有某种意义的问题。(医生和律师的职业“伦理法典”似乎是这样:他们直接讲出相关者通常面临的复杂局面,并给这些人以并不需要抽象的原则推论的指导。)看来起作用的道德法典必须包括一系列像“请勿吸烟”一类的道德命令。这些命令可能并不能准确地指导人们去做什么人从理想上喜欢他们去做的事情,但它们是通过道德法典手段来实现的最佳命令。
强调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无法有效地发挥道德法典的功能是荒谬的:不许伤害他人和不许违背诺言(以合适的借口)是明显的例子。但是,实际的道德法典很难只由这些原则构成,一个有效的道德原则要求只适于局部的应用。对于那些认为基本道德原则必须普遍适用的人,人们可以作出另一种让步。可以想象应当存在着一些能够说明的、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则,它们为有理智的、受过良好教育的、逻辑敏感的人们服务,尽管它们并不是现实社会的道德法典。因此,我们可以推论出,这些抽象的原则对于一个特定社会(特殊的情境、特有的社会公共机构)的要求是什么。我们可以选择这样一些道德原则——对一个群体中的人们更有意义的道德原则——把它们作为社会的道德法典来教导人们,它们可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这些原则当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它们的地位——像普遍有效的原则对于特殊局面的含义一样,可以使那些认为如果道德原则可以约束什么人的话,那么就应当使约束所有人的哲学家们感到满足。[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