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观则认为,不得到一个人的认可,任何成分都不可能促进他的生活价值。因此,如果某个孤僻的人深受爱戴,但对别人的爱不屑一顾,则他的生活并不因那种爱戴而更有价值。这种结构观并不是一种怀疑主义观点,即只有当一个人认为自己的生活好或不好时,他的生活才是反省的意义上的好或不好的生活。人们在认为自己的生活美好时有可能犯错误,犯这种错误是因为他把一些其实不是良善生活成分的东西当成了这种成分。他可能错误地认为和认可自己生活中的一些特征会使其更加良善。结构观所否认的仅仅是,有些事情或成就能够使一个人的生活更美好,无论他是否这样认为。
我们应当采用这两种观点中的哪一种呢?它们好像都有人所熟知的直觉和信念的支持。伦理价值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事实上,看上去支持先验伦理标准观点的东西,似乎也支持着增益观。如果决定哪一种生活良善的不是我本人,那么就我的生活的价值而言,我对它有何想法还有何意义?在某种极端的情况下,常识证明了这一论证。假如希特勒年轻时就被关起来,就算他终生都在梦想他能够造成的那些恐怖,他不是会过一种更像样的生活吗?但是另一些不那么极端的事例有利于相反的直觉。即使我们认为宗教信仰必须是良善生活的一部分,强迫一个人虔诚地服从他根本不重视的东西,能够使他的生活更美好吗?说一个厌世者的生活因为得到了他不需要的爱而改善,这样说真有意义吗?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并没有感到一些美好事物——宗教信仰或友情——的价值因不受赏识而贬值。我们觉得它们的价值被抹杀了,我们觉得价值除非得到某种方式的承认,不然根本就不存在任何价值。我们的直觉似乎与另一些直觉再次发生冲突,于是伦理学好像变得更加神秘莫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