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究竟应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不过举出家庭作为例子罢了。事实上,不同社会的制度也可能互异,有些社会可能用其他东西来代替家庭。但无论如何,一个社会所建立的制度本身应尽可能体现慈善和平等,制度只是道德原则的辅助和补充。即使制度不能从这些道德原则推导出来,也必须像阿奎那关于人的法所说的那样,与这些道德原则一致。
(庚)对自己的义务
怎样了解对自己的义务呢?在不论直接或间接地完全不牵涉其他人和动物时,人们是否有道德义务呢?这是一个有很多争论的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否定回答有许多话可以说。如果我们的两条原则的范围是普遍适用的话,则必须把它们理解为不仅适用于他人,也适用于我自己,这样,我所提的善行和平等对待的义务不仅是指对他人,也指对我自己。但是,如果我所取的少于我的份额,我是否做了从道德上说是错误的事呢?其他每一个人对我至少都有表示慈善和平等主义的不完全的义务,并且我有权利得到自己的份额,但是,如果我领取这一份额并不剥夺他人的份额,我是否有领取这一份额的义务呢?如果我在吃早餐中喜欢用杨梅酱而不喜欢用桃子酱,我用了桃子酱,是否就不对呢?我个人赞成康德的主张,即使人们有培养自己的才能、尊重自己的尊严、不自杀这样的道德义务,人们也没有义务来增进他自己的幸福。但是,如果说,我们每个人都必须把这两条原则理解为指导他只考虑其他每一个人的生活的善,而不考虑他自己的生活的善,这种说法也未免有些武断。